原太和县经委副主任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刘登科受贿一案由太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日前,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刘登科有期徒刑10年。
经查,1999年至2003年,刘登科在担任太和县化肥厂厂长期间,先后收受浙江平阳华亚塑料公司经理毛某、太和县万利塑料厂负责人王某、河南省煤炭经营商刘某等人现金40多万元。在立案侦查前被告人刘登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当庭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了贪污的全部赃款。(张杰、付阳、武长鹏)